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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 zhangqiuhong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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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好

    分类:默认栏目

    你们好

    打击超范围行医,是国家卫生部2007年打击非法行医的重点之一,我深受超范围非法行医之害,8个多月过去

    分类:默认栏目

    打击超范围行医,是国家卫生部2007年打击非法行医的重点之一,我深受超范围非法行医之害,8个多月过去了,我不断信访,可违法者逍遥法外————

     

    一根断钉三次手术  案情扑朔迷离

    非法行医逍遥法外 谁人伸张正义

     

    举报人:张菊华,女,江苏省靖江市马桥镇祖师村人,今年41岁,因遭受医托和诊所超范围经营之害,致使我7个多月遭受了三次手术,今年春节躺在泰州市人民医院的病床上度过,现在我腰、左腿、左脚疼痛不能行走,整天躺在床上,没有钱买药,可肇事者却不闻不问,我目前的用药该谁来埋单???

    质疑之一:肇事者为何敢不闻不问?我目前的用药该谁来埋单???

     

    2006年7月4日,肇事者许万明(江苏省姜堰中医院医生)和姜堰利民诊所法人代表陶金海为我进行内固定取出术时,由于没有用具,一根钉子断在我椎管上取不出来,我还发生了体克,差一点死亡。这件事情发生后,在多次上访的情况下,许万明被停业6个月执业活动,利民诊所的两名医生共被罚款5900元。今年2月10日,由医学会牵头,把我送到泰州人民医院手术取断钉,谁知到了第4天,因刀口不愈合,又被进行了一次刀口愈合术手术。可是从3月15日起,利民诊所陶金海便不出医药费,停了我的药。我现在要不要医病?他们该不该把我医好?泰州人民医院早就明确表明,只将穿过骨髓的钉子取出来,其他什么也不负责,没有医疗费,已经停止用药半过多月????

    质疑之二:泰州医学会为什么要袒护许万明和利民诊所以及姜堰中医院?

     

    泰州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前一天,我找有关专家就诊后才知道,2005年姜堰中医院许万明在我体内放置钉子时就发生了错误:这是一起严重的医疗事故,钉子不应该穿过我的骨髓。在泰州医学会组织医疗鉴定时,泰州医学会夏伟问我有没有什么补充的申请要求,我讲了:断钉为什么要穿过椎管(当时有原始签字记录以及断钉穿过骨髓的CT片)。但夏伟他们对此问题避而不谈。在最后的鉴定结论中只认定许万明、利民诊所负完全责任,而姜堰中医院严重的医疗事故没有鉴定,最后以我体内有异物为由定为十级伤残。试问:断钉穿过椎管骨髓,伤及骨髓和神经,难道不在鉴定范围之内吗?夏伟这不是明摆着在袒护他们吗?试问夏伟欲盖弥彰的手法受时间保护吗?(因夏伟说,过了15天的申诉期,讲什么话都没有用),这样的医疗鉴定机构具有欺诈行为????

    质疑之三:是不是我体内的断钉取出来后,就不要再医治?我不能下床走路,他们就可以不闻不问了吗?

     

    陶金海不缴钱,我就断了药。我是家中的顶梁柱,家庭十分困难,丈夫内向,。我要等医好病后打工养家糊口。可陶金海却说,他只负责取钉,断钉一取出后,其他事他不问;夏伟说:你找姜堰卫生局,这事我们不问。我丈夫向他要鉴定时的谈话记录(那上面有我要求给断钉穿过椎管的说法)夏伟不肯给,说谈话记录是他们鉴定过程中幕懿牧希荒芨从「艺煞颉?SPAN lang=EN-US>(原始记录由我签了字),3月29日找到姜堰卫生局,一直等到天黑他们散会,新来的一把手局长说他不知道,叫我丈夫找沈副局长(手机号码也不肯给我丈夫);我丈夫找沈局长,沈局长说他们没有办法,让我丈夫打官司。难道他们执法部门真的没有办法吗?打官司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 不能反映现有违法违纪问题,那卫生主管部门是干什么的?陶金海是姜堰政协委员和市政府有的人关系很好;陶金海讲了: 陶金海有的是后台, 有的是钞票???徐万明有人在泰州医学会。这也难怪,卫生主管部门的人,不去问我的事了。那我的病就不要医了吗?我就不要吃药了吗?我就整天躺在床上吗?天理何在???国法何在???良心何在???人道何在???一群腐败分子!!!一群刽子手!!!这是在把我们一家往绝路上赶哪!构建和诣社会是否是一句空谈???????

    质疑之四:谁给我说法,谁还我公道。

     

    从去年7月份至今,我一直在讨要说法,多次上访了泰州卫生局姜堰卫生局江苏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江苏省卫生江苏省政府;至今未果;而肇事者,逍遥法外,许万明继续上班拿工资,逃税、诈保、超范围非法行医的问题诊所大肆敛财生意兴隆;而我至今一直从这个诊所辗转到那家医院手术,春节在医院度过,有家不能归、孩子无人管、荒了家中田、连累了家中人,手头没有钱,身边无后台。我已哭干了眼泪,苍天在上,谁给我说法?谁还我公道?我坚信:正义总会战胜邪恶,跪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为民作主!!!

     

    谨呈

    举报人:张菊华

    我哥哥的手机13770755938南京

    00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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